中国传统法律在三者之中处于什么地位呢?在一些学者看来,在法之上还有天理、人情。而这些规范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。如果以“天”为“彼岸”,“人”为“此岸”,则“天理”架通了彼岸,“人情”架通了此岸,“国法”居中连接两桥,于是乎“天人合一”也就实现了,即实现了“天理”“国法”“人情”的“三位一体”。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。同时,情、理、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,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。在中国人看来,“合情”是最重要的,“合理”次之,“合法”更次。此即所谓“人情大于王法”。由此,“法律”与“情理”,“援法断罪”和“执法原情”,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,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。
以上是范忠信、郑定、詹学农三位学者所著《情理法与中国人—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》一书中的创见性观点。
在中国人看来,所谓的天理,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,天经地义,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“自然法”。“天经地义”的内容便是礼,便是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,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、儒学,儒学所倡导的“三纲五常”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,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“天理”的具体要求,是顺应天理、高于律理的存在。何谓人情?“喜、怒、哀、惧、爱、欲、恶七者非学而能”;何谓法?“法,非从天下,非从地生,发于人间,合于人心而已”。张晋藩先生在《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:“天理体现为国法,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。执法以顺民情,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,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,还获得了神权、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,因而更具有强制力,这正是天理、国法、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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